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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7·19”事故的沙沙坡水電站 任東傑 攝
  在翻看了記者從昭通市安監局拿到的《關於大關縣沙沙坡電站“7 19”自然災害情況的報告》後,簡江林更加堅信了自己的判斷——“7 19”事故是一場人禍,而不是天災,如果不是黎仁超、韋賢藻擅自修改電站防洪方案,它完全可以避免
  法治周末記者 任東傑
  發自雲南昭通
  “2007年7月19日發生在雲南省昭通市大關縣沙沙坡水電站的“7 19”生產安全事故造成7死1傷,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上億元,黎仁超、韋賢藻等人為了逃避責任,卻故意隱瞞事故原因,把這起人為事故說成是自然災害事故,至今七年逍遙法外。”
  3月10日,簡江林給《法治周末》編輯部遞交了一份實名舉報材料。
  簡江林向法治周末記者介紹說,他是昭通市吉利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吉利公司”)的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發生事故的沙沙坡水電站是吉利公司投資建設的。黎仁超和韋賢藻跟他一樣,都是吉利公司的股東。但黎仁超、韋賢藻為了侵吞他的股份,故意製造糾紛排擠他。他被排擠後,公司被黎仁超、韋賢藻完全掌控。
  簡江林對記者說,為了簡便、經濟,黎仁超授意韋賢藻放棄原來設計的使用兩道尾水閘門方案,而採用3米多直徑的尾水錐管頂部焊接鋼板封堵的辦法來解決施工期間下游尾水倒灌的防洪安全問題,施工中採用的鋼板不到10毫米厚,而且沒有產品合格證。由於鋼板太薄,被巨大的水壓沖開,釀成了8名施工人員中7人死亡1人受傷的慘劇。事發後,黎仁超、韋賢藻等人編造出由於持續暴雨,沙沙坡水電站遭受洪水襲擊的事故原因,隱瞞事故真相。
  3月13日,法治周末記者從昭通市安監局拿到的一份《關於大關縣沙沙坡電站“7 19”自然災害情況的報告》顯示,昭通市7 19”自然災害工作組認定“7 19”事故“屬自然災害事故”。但記者發現,該報告對簡江林反映的黎仁超、韋賢藻等人擅自改變原設計方案而採用焊接沒有產品合格證且不到10毫米厚鋼板封堵的辦法解決尾水倒灌防洪安全問題,隻字未提。
  施工期間發生7死1傷事故
  3月13日傍晚時分,簡江林領著記者來到發生“7 19”事故的沙沙坡水電站,電站里幾個認識他的工作人員喊著“簡總”客氣地跟他打招呼,但無人願意提起水電站過去的事情。
  簡江林向記者解釋說,他被排擠走後,電站里被黎仁超、韋賢藻等人安排上了自己的人,儘管他還是吉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但對吉利公司的任何事務他都插不上手。
  沙沙坡水電站屬關河流域梯級電站中的第四級電站,位於大關縣吉利鎮漁田村,距離大關縣城58公里,坐落在落差近100米深的關河峽谷底部。
  簡江林向記者介紹說,沙沙坡水電站系河床式電站,廠房既是安裝水輪發電機組的主要建築物,又是擋水防洪的建築物。由於沙沙坡水電站下游正常尾水水平位高於機組安裝高程5.5米,為了保證在廠房內安裝水輪機組施工的安全,必須解決汛期下游尾水從未安裝的尾水閘孔倒灌入廠房的安全問題。原定的施工防洪方案是採用兩道尾水閘門,在2007年4月簡江林離開電站工地前,尾水閘門門槽已經基本安裝完畢,在洪期到來前完全可以用尾水閘門下閘防洪,確保電站每秒6780立方米洪水流量以上的施工防洪安全。
  2007年7月19日下午,遠在外地治病的簡江林接到韋賢藻的電話,被告知電站出事了。7月20日上午,簡江林趕到電站。
  “我只見在建的電站廠房內進水,河流與正常平均水位相差只有幾十釐米,水位高度沒有多大變化,屬正常水位範圍內,按照尾水閘門設計要求,根本不應該出現主廠房內進水這樣的事故。”簡江林對記者說,“通過瞭解,我才知道,電站施工防洪安全方案,根本就沒有按原來的方案去做,而是改用了在水機尾水錐管處直接焊接鋼板進行封堵的方法來阻止河水倒灌進入施工中電站廠房內的方案。”
  法治周末記者在3月13日從昭通市安監局拿到的昭通市“7 19”自然災害工作組於2007年8月28日給昭通市政府的《關於大關縣沙沙坡電站“7 19”自然災害情況的報告》中看到,官方認定了水電站採用在錐管處焊接鋼板進行封堵的方法阻止河水倒灌的施工防洪方案。在介紹“7 19”事故發生的原因時有這樣的文字敘述:7月17日發現電站主廠房2號椎管保護裝置鋼板被洪水擠壓變形;7月17日上午施工隊書面報告業主,稱主廠房椎管嚴重變形,要求業主加固,確保施工安全,安裝隊接到書面報告後,於7月19日12時許,安排8名工人到主廠房2號椎管處排險加固,採取用角鋼點焊加固,工人在加固完第一根角鋼後,正進行第二根角鋼加固時,突遭洪水衝破椎管保護鋼板,致使該事故發生。
  根據上述報告介紹,該起事故共造成“7人死亡、1人輕傷”。
  記者從網上找到了一篇當地媒體當年關於這起事故的報道。唯一幸存者這樣回憶災難突降的那一刻:“我們8個人正在廠房工地上施工,突然,蓋住椎管的圓形鋼板被巨大的水壓沖開了,巨龍般的水柱從廠房底部突然衝出,頃刻就把我們8個人捲了進去,我死死揪住一根鋼筋,直到後來被別人救上岸,才撿了條命。”
  簡江林對記者說,這起事故不僅造成7死1傷,還造成吉利公司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超過1億元。
  官方認定事故是自然災害
  法治周末記者從當地媒體當年對“7 19”事故的報道中瞭解到,事故發生當晚,市政府工作組在現場召開了辦公會議,決定由市安監局牽頭,有關部門參與組成調查組,儘快查明事故原因。
  2007年8月10日,擔任吉利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董事長的簡江林被市安監局叫到市安監局詢問。
  簡江林提供了一份當時的詢問筆錄複印件給記者看。簡江林告訴執法人員,整個主管房是有防洪設施,是尾水閘門下閘防洪。
  執法人員問:“椎管封堵是後來增加的,你是否知道?”
  簡江林回答說:“不知道。因為韋賢藻停止我的任何待遇和管理職責(韋賢藻代表董事會和經營班子)。”簡江林解釋說,原來尾水閘定貨是兩道,韋賢藻想改為一道,因此產生了意見分歧,現在的經營班子就停了他的董事長職務。
  簡江林對執法人員說,在他經營期間沒有發生任何事故,經常排查隱患,在會上都強調安全,制定了安全措施,責任落實到位,與下麵各部門簽訂了責任書,制定了防洪預案。
  簡江林還對執法人員說,他被停止權利後,擔心他們的做法不規範,怕出事,就把公章收了。當年6月份,他在工地上遇到縣裡來人檢查安全,工地上沒有管理人,後來他就把這個情況向韋賢藻說了,但韋賢藻對他說,他不是經營班子成員,就沒權力管事了。他問韋賢藻尾水閘門為什麼沒有安裝,韋賢藻說“安一道就行了”。
  簡江林對執法人員說,他認為,“7 19”事故發生的關鍵,就是沒按設計安裝兩道閘門。
  簡江林對記者說,“7 19”事故發生幾年後,他一直沒有見到有關事故的調查報告,也不知道調查結論,儘管他也多次找過相關部門。
  3月13日,記者隨簡江林來到昭通市安監局瞭解“7 19”事故的調查情況,辦公室一位工作人員從電腦里打印出了一份材料給記者。
  這份落款日期為2007年8月28日的《關於大關縣沙沙坡電站“7 19”自然災害情況的報告》,是以昭通市“7 19”自然災害工作組的名義上報昭通市政府的。
  法治周末記者從該報告中瞭解到,工作組認定“7 19”事故“屬自然災害事故”。其理由有三:“一是入汛以來,局部地區降暴雨,造成大關縣吉利鎮沙沙坡電站關河水位上漲;二是據該電站監理日誌記載,7月17日發現電站主廠房2號椎管保護裝置鋼板被洪水擠壓變形;三是7月19日12時工人正進行第二根角鋼加固時,突遭洪水衝破椎管保護鋼板,致使該事故發生。”
  記者拿到這份報告後,提出採訪要求,辦公室的一位負責人要記者聯繫參與事故調查的市安監局原副局長龔明湘,但記者多次撥打龔明湘的手機,無人接聽。
  事故被舉報是人為原因
  簡江林說,2007年7月20日他趕到事故現場後,要求保護現場,民警儘快進行現場取證,但遭到黎仁超派到電站的管理人劉再權和韋賢藻等人的圍攻。失蹤者打撈上岸後,他見到2號錐管處,被沖毀的封堵鋼板很薄,不到10毫米厚度的鋼板嚴重變形。
  簡江林向法治周末記者解釋說,因為錐管鋼板封堵處在正常尾水平面以下負6米多,承受的壓力很大,如遇洪水河道水位上升,還要增加4至6.5米的壓力,因此,要保障洪期施工防洪安全,鋼板厚度還要增加3倍以上才能承受洪期壓力。
  看到現場被沖變形的鋼板,簡江林確定“7 19”事故是人為事故,便再次要求取證但遭到圍轟,他又氣又急導致病情加重,後離開事故現場,直到2007年8月10日被昭通市安監局執法人員找去詢問。
  簡江林對法治周末記者說,根據國內已建成水電站工程的類似情況,為解決汛期下游尾水倒灌的安全問題,應採用閘門包括疊梁閘的辦法來封堵。作為一個擁有教授級高級工程師職稱的黎仁超和韋賢藻應當知道正確的封堵方法,韋賢藻還是水機協會理事。況且在2006年與自貢東方鍋爐工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的《雲南省大關縣沙沙坡水電站金屬結構設計製造安裝合同》中,就約定有兩扇尾水閘門。如果按原有施工防洪方案,兩扇尾水閘門下閘防洪,就是再大的洪水不可能造成事故。
  在翻看了記者從昭通市安監局拿到的《關於大關縣沙沙坡電站“7 19”自然災害情況的報告》後,簡江林更加堅信了自己的判斷——“7 19”事故是一場人禍,而不是天災,如果不是黎仁超、韋賢藻擅自修改電站防洪方案,它完全可以避免。
  簡江林拿出一本《大關縣沙沙坡水電站初步設計報告(含可行性研究)》對記者說,這是中國水利水電第十工程局勘測設計院2003年11月9日出具的,並報昭通市發改委後通過了專家組的評審。該設計報告第七章關於施工的自然條件,要求在出現最大洪峰流量的6月至9月,壩址處施工要保障每秒應在1980立方米以上安全通過流量。
  大關縣的降雨量基本都要通過沙沙坡電站,再經過4公里,到豆沙關國家水文站。當年媒體報道,在吉利公司發生“7 19”事故時,豆沙關水紋站水文計錄是每秒288立方米水流量。簡江林對記者說:“這個流量這遠遠低於每秒1980立方米,事故能是自然災害嗎?”
  記者註意到,《關於大關縣沙沙坡電站“7 19”自然災害情況的報告》還認定了水電站在施工建設中存在有以下問題:(一)招投標不規範,無中標書;(二)監理不規範、無監理招投標、現場監理人員無資質;(三)安全管理機構、安全教育培訓、監管人員落實不到位:(四)審批把關不嚴,未經安全“三同時”審查;(五)無隱患排除治理保障措施;(六)業主對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保障措施無力,現場安全管理混亂,以包代管現象突出。
  簡江林對記者說,“7 19”事故“被認定“自然災害事故”,顯然是定性錯誤,其目的是為了掩蓋某些政府部門和官員的監管失職責任,因為僅憑黎仁超、韋賢藻等人擅自修改電站防洪方案就可認定為生產安全事故。
  簡江林告訴記者,據他瞭解,黎仁超、韋賢藻等人改用焊接鋼板的防洪方案,沒有設計方案,沒有施工圖紙,甚至鋼板是從外地一舊品收購站買來的。
  3月21日,法治周末記者電話聯繫上韋賢藻,向他瞭解改用椎管頂部焊接鋼板的方案防止尾水倒灌,是否有設計方案、設計方案的單位和人員是否有資質、鋼板的規格是多少、鋼板是從什麼單位購買的等問題。韋賢藻對記者說,他已經離開水電站,不再擔任總經理,讓記者聯繫現任總經理劉再權。
  而劉再權則對記者說,韋賢藻離開水電站時沒有移交相關的檔案材料,因此,他無法給記者答覆,他讓記者聯繫昭通市安監局。
  昭通市安監局辦公室一位接電話的工作人員向記者解釋說,安監局只是牽頭單位,具體承辦是水電站所在的大關縣安監局,他讓記者聯繫大關縣安監局。
  大關縣安監局辦公室工作人員對記者說,他剛參加工作沒有幾年,不瞭解情況,待向領導彙報後再回覆記者。記者把相關問題發了短信給他,並確認他已收到,但直到發稿時也沒有收到來自大關縣安監局的回覆。
(原標題:7死1傷事故:天災還是人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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