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日來,山東東平初中女生疑遭四名社會青年性侵事件在網絡和社會中持續發酵,當地公安部門對這一案件的初步調查情況稱,現有證據已證實其中一人盧某剛涉嫌強姦罪,但仍不能認定黃某峰等其餘三人的行為構成強姦罪。記者對網友關心的問題進行了求證。
  問題一:警方的調查情況中為何幾乎沒有疑似被性侵女生的供述?
  記者7日見到事件當事人斑鳩店鎮中學學生焦某和其家人,她們看到東平縣公安局關於此事件的調查報告後,認為和事實不符。焦某始終強調黃某峰等人是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
  “後來黃某峰就在別人去買毒品時強行和我發生了性關係,我心裡非常害怕,想跑,還使勁抓黃某峰的手背和胳膊。”焦某說。
  記者在東平縣公安局向泰安市公安局報告的《關於康某(焦某母親)上訪控告焦某被強姦案調查情況》中看到,根據東平縣公安局的調查,焦某在酒店和黃某峰、黃某武等四人發生性關係是自願行為。黃某武、盧某剛、鄭某才三人供述:“發生性關係時,焦某沒有任何反抗,且積極配合。”
  《調查情況》認為,根據初查的情況看,現有證據證實黃某峰等人與焦某發生性關係時沒有強迫行為,且焦某當時已滿14周歲,故黃某峰、黃某武、盧某剛、鄭某才不構成強姦罪。
  但記者註意到,《調查情況》中幾乎沒有焦某的陳述。
  東平縣公安局副政委馬扶軍表示,這是綜合多方面事實形成的情況,具體細節因為涉及未成年人保護,不便於討論。
  問題二:網傳當地警方“修改口供”“上面是否打招呼了”是否屬實?
  焦某的舅舅康某告訴記者,2014年1月8日,連他在內的三位家屬陪焦某第一次去東平縣公安局刑警大隊錄口供時,警方並沒有如實記錄焦某所述,而是有所修改。“有一個地方孩子原話是‘扒我衣服’,我卻看到記錄員在電腦上打字的筆錄是孩子把外套脫了,還幫黃某峰脫衣服。”
  記者就此向當地警方核實時,馬扶軍說,所有的口供最後都要經過被詢問人的核實、修改、簽字等程序,《調查情況》是“按照法律程序、事實證據綜合認定”。
  據焦某舅舅康某介紹,第一次筆錄不歡而散。而1月21日第二次做筆錄時,康某想看看已做好的筆錄,一名警員表示“領導特別交代了,不讓你看。”這名親屬就在監護一欄簽字,證明“只是在場”。
  對於報道稱有民警說“上面打了招呼”一事,東平縣公安局提供的材料顯示,目前,東平縣專門成立聯合調查組開展調查工作,表示一旦發現違法違紀行為將嚴肅予以處理。馬扶軍今年6月份接手這個案子,他書面表示:“沒有任何人因為此案給自己打招呼。”
  問題三:現有調查結果能否令人信服?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都可被定為強姦罪。部分法律界人士認為,根據泰安市公安局通報,該案件中女生雖然已滿14歲,但仍屬未成年人,整個案件的關鍵一環在於認定女生是否是自願行為。女生稱遭遇性侵,而黃某峰等人否認,在這種情況下,尤其還涉及未成年人,應當更加謹慎。
  “我還去調查了其他很多受害者家庭,並有錄音,不過現在他們礙於名聲或者其他原因,都不願意出來了。”焦某舅舅康某告訴記者,當地社會青年經常開車到學校門口通過加QQ等方式誘騙初中女生。
  此外,焦某舅舅康某還向記者展示了相關文字、錄音證據,證明當地一名警員第一次問詢黃某峰時,對家屬表示“黃某峰最少和5、6個中學女學生出去開過房,但並不確定發生過性關係”。
  山東避風港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敬濤說,焦某沒有抓、打、踢這種反抗的行動,並不代表她就是自願的。當時情形下,四個吸毒的男性成年人面對一個14歲的女孩子,實際上是一種脅迫,她不敢反抗,不能反抗。 據新華社電  (原標題:三問“山東東平初中女生疑遭性侵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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